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7363号
冯健夫: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陆记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冯健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989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89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