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礼:
原告佛山市宇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宇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