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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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422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2023-09-28 11:12: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220号     

佛山韵乾物流有限公司、梁教

原告关建和诉被告佛山韵乾物流有限公司、梁教、易峰、佛山慧泉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22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易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赔偿7696元予关建和

二、驳回关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91元,易峰承担109元,易峰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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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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