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4220号
佛山韵乾物流有限公司、梁教:
原告关建和诉被告佛山韵乾物流有限公司、梁教、易峰、佛山慧泉物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422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易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赔偿7696元予关建和;
二、驳回关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91元,易峰承担109元,易峰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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