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644-2号
周庆丰: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靖歌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周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7765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76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从2020年9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6月29日为2857.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