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9143号之二
广东中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芳丽与被告广东中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914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中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3928元予原告梁芳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8.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1648.2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