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605民初28158号
佛山市顺德区矩沣鲜禽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艺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矩沣鲜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81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佛山市顺德区矩沣鲜禽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439.6元予佛山艺璟食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99元(佛山艺璟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矩沣鲜禽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艺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