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阳红广:
原告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欧悦家具厂、阳红广、张松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33708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5月13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37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南海欧悦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277.21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二、佛山市南海欧悦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500元;三、阳红广、张松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南海欧悦家具厂、阳红广、张松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436.46元、财产保全费1304.11元,合共4740.57元(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36.55元,由佛山市南海欧悦家具厂、阳红广、张松鹤按上述判项确定之方式负担4404.0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部分4404.0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