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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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1430号案原告杜伟珠与被告刘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1-10-22 17:10:00

          广

   

刘洪芳

本院在审理2021)粤0605民初11430案原告杜伟珠与被告刘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143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洪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伟珠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8万元自2019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杜伟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490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900.9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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