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日火: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叶公司)与被告王日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日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4850.50元予原告佛山市盈叶化工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26元(盈叶公司已预交),由王日火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盈叶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