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5696号之一
佛山梁盈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海棠:
本院受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承业齿轮厂与被告佛山梁盈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曾海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5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梁盈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承业齿轮厂支付货款5400元;二、曾海棠应对佛山梁盈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盈堂机械公司、曾海棠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