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4693号之一
杨军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林与被告杨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杨军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学林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张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8.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军义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