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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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宛东灯饰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金高利灯饰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2024-11-29 09:41: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古镇金高利灯饰门市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宛东灯饰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金高利灯饰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39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如下:一、中山市古镇金高利灯饰门市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2195元及以该款从20248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计算利息给佛山市南海区宛东灯饰加工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宛东灯饰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86元、被告负担604.88元,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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