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坤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社区青塘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刘坤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299-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如下:一、刘坤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5812元、暂计至2024年5月27日为1329.36元,及以32000元从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以25812元从202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给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社区青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二、刘坤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社区青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收取受理费553.53元(原告已预交708.24元),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2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