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市品格雅居家具有限公司、莫甫仁:
本院受理原告林伟锋诉被告佛山市品格雅居家具有限公司、莫甫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9523号],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52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林伟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99元(原告林伟锋已预交1371.97元),由原告林伟锋负担。原告林伟锋多预交的受理费685.98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