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7753号
唐俊林:
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775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757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货款17576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