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匡春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木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匡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4853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年5月10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匡春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木源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133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木源丰木业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木源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匡春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459.84元(佛山市木源丰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匡春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木源丰木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9.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