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均腾: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梁争猪肉档与被告李均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307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李均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089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梁争猪肉档。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2.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均腾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区梁争猪肉档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072.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