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单益雄:
原告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单益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400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单益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定作报酬37922元予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二、单益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3792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74元、财产保全费411.5元,合共1190.24元(原告已交纳),由单益雄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铝迪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