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贤辉:
原告佛山市保兴锦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314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吴贤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7240元予佛山市保兴锦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二、吴贤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172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佛山市保兴锦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保兴锦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10.18元,减半收取计2705.09元、财产保全费1890.06元,合共4595.15元(原告已交纳),由佛山市保兴锦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900.15元,由吴贤辉负担369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保兴锦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369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