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东之道标识广告工作室: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乐创广告制作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道标识广告工作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252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区东之道标识广告工作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定作款1000元予中山市沙溪镇乐创广告制作部;
二、佛山市南海区东之道标识广告工作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096.8元予中山市沙溪镇乐创广告制作部;
三、驳回中山市沙溪镇乐创广告制作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佛山市南海区东之道标识广告工作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中山市沙溪镇乐创广告制作部,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