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泓汝贸易有限公司、徐霭文:
原告佛山市特利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泓汝贸易有限公司、徐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1964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徐霭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146839.5元予佛山市特利亚化工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特利亚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84.05元(原告已交纳),由佛山市特利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70.55元,由徐霭文负担3213.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特利亚化工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3213.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