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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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汇盟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海星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之家公司)、汕头市鑫港绿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第三人陈永生、朱树光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4-23 13:07: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鑫港绿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汇盟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海星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之家公司)、汕头市鑫港绿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第三人陈永生、朱树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1738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海星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7503元予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佛山市海星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7503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80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33元,由佛山市海星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山市品汇盟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54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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