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少棠:
原告佛山市南海添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细国、罗少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1690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冯细国、罗少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定作报酬189340元予佛山市南海添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二、冯细国、罗少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1893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市南海添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添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51.16元,减半收取计2125.58元、财产保全费1507.79元,合共3633.37元(原告已交纳),由佛山市南海添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1.37元,由冯细国、罗少棠负担348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市南海添镁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348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