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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河源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陈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3-04-23 13:06:1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陈华

原告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河源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陈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1209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修理价款87505.2元予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以87505.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陈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保管费用5000元予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在4910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BF9660号车辆享有留置权,可就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六、驳回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0.13元(原告已预交),由陈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佛山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多交纳的诉讼费用2120.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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