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琼诉被告刘华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7904号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文琼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3.76元,减半收取计356.88元(周文琼已预交),由周文琼负担。周文琼多预交的受理费356.8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