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衣万易服饰有限公司、邱宇:
原告广东五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衣万易服饰有限公司、邱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605民初501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东衣万易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229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广东五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二、邱宇对广东衣万易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东五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68元(广东五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五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68元,广东衣万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8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邱宇对受理费880元负连带责任。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东五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