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04)南法执字第1339号
东莞市石排镇福隆化工厂: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石排镇福隆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南海市盐步凯斯装饰材料厂、周可斯一案,现有执行款6950.95元待转退给你方。因你方在立案执行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收取执行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现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本人的收款账户(含开户银行网点名称、户名及账号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海法院执行局 邮编:528200
联系人:伍凤颜、朱敏霞 联系电话:0757-86253076、0757-8185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