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605民初19389号
佛山市赫雅丝纺织有限公司、林鸿森:
本院受理原告长乐市凯登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赫雅丝纺织有限公司、林鸿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93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赫雅丝纺织有限公司、林鸿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33248.38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7月30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予原告长乐市凯登针织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长乐市凯登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32.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计4566.24元,财产保全费3186.24元,合计7752.4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7752.48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