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605执115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与被告范艳、广东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9)粤0605民初53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范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新城区新城中路北101号山林水语新城翡翠湾14座1602房【合同号:2017061303660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或设置权利负担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因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本院拟于近期对上述房地产采取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为保障相关权利人在上述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有案外人主张对上述房地产享有产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本院对上述房地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或主张对上述房地产享有租赁权,请求租赁权在房产处置后继续存在于房地产上的,以及主张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附确切的联系方式),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逾期无人提出,本院则视为无案外人主张上述民事权益,或享有相关民事权益的权利人放弃其在上述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权利。
此外,在上述房地产处置前,因评估之需要及处置后交付买受人(或承受人)之需要,本院责令相应房产占有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逾期未迁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行为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执行员:郑 辉 联系电话:0757-81852117
书记员:覃国豪 联系电话:0757-86302393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海区法院执行局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