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605执1009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蒙颖通、谢志坤与被执行人曹兴南、黄梅兰、佛山市南海兴南木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兴南、黄梅兰、佛山市南海兴南木制品厂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5民初91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梅兰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虹岭四路33号金棕榈湾8栋1梯1102房【权利证号:0200436141,土地证号:佛国土资南国用(2013)第0709616号】及被执行人曹兴南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虹岭四路33号金棕榈湾地下车库773号汽车位一个【权利证号: 0200435896,土地证号:佛国土资南国用(2013)第0709615号】。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 86680017、86680225
联系人:马法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