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80号之一
周明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壹兆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明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周明华(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7504014757)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号A座806房【产权证号:0100151473】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于2016年8月3日对上述房产作出的正评字【2016】082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正评字【2016】082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估结论为: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5000元。若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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