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9)南法执字第3105号
胡安义: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安义与被执行人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有执行款20152.46元待转退给你方,请你方提供收款账号、收款收据等资料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岗联路口里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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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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