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07)南法执字第2172号
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稀土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朗达荧光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有款项6139元可退予你司。请你方提供收款账号、收款收据等资料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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