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577-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松岗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许洁红(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03214349)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南国桃园香格里拉花园四期3、5、20、21栋汽车位51号(权利证号:0200265277)及汽车位68号(权利证号:0200265276)。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 86680133
联系人:伍法官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狮山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