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佛南法执字第6030-10号
孔嘉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东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孔泳其、孔秀娥、孔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列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孔泳其、孔秀娥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六联南村东区一巷1号房屋及该房屋所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地号:0719042894、土地证号:集用(1997)190001】。因你系上述房屋所附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本院依法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拍卖得款的四分之一份额即762942.5元(土地评估价值3051770元的四分之一)分配予你,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已于2014年8月18日向你发出公告,通知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办理上述款项的收退手续,但你至今仍未到本院办理。现再次向你发出公告,请你尽快到本院狮山法庭办理上述款项的收退手续。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伍凤颜、阳文 电话:0757-86680122、8668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