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8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杨敏与被执行人林天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林天华(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707051014)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天华与申请执行人钟杨敏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城区四环路合益楼601房(权利证号:0200242545、0200242546)。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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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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