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938-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智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运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狮中三环西路自编2号D座申请执行人厂房内型号为ZT-25的非开挖铺管钻机一台(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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