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885-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瑞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原南海区石山建筑陶瓷厂)被执行人厂房的打包机一台、挤压机生产线一条(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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