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75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太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沛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沛沣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27058的大型汽车一辆。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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