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执字第135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犹明、杨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完全履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肖犹明(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4502280713)及被执行人杨明学(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5006220724)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大道5号盐步商业中心住宅6楼601室【权利证号:3727736、0870558】房屋一间。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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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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