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69-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怀书等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景瑜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抛光砖生产线两条【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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