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536-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永强与被执行人杜海良、朱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朱省阳(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12281398)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湖景湾花园25栋4座502房【权利证号:7138666】、25-32栋车库(地下一层)车位226号【权利证号:0200288520】及摩托车位054号【房屋唯一码:5430130873732FWN】。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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