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46-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林书与被执行人邱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邱桂明(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311175030)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环山大道20号樵晖新城海棠路一街4号房【权利证号:0200520831】。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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