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30-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广强与被执行人佛山陆霸厨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工业园大湖塘被执行人厂房内的型号为SE-105直线封边机一台(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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