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329-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艳青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227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X2813的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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