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598-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泽彬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炫荣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路江湄工业区第9号厂房之三被执行人厂房内的分纸压线机、三色水墨印刷机各一台【详见查封清单】。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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