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99-3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蒙佳与被执行人白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白深云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99-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变卖以下财产:
变卖说明:
一、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应买人条件:应买人须系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四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成员。
三、应买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每十日为一期,由应买人向本院缴交全额变卖价款,按期数卖出即止。同一期内只有一个应买人的,即确定应买人为买受人;同一期内有一个以上应买人的,买受人由本院组织抽签确定,其他应买人所缴款项则由本院全额退回。
四、上述房地产按现状变卖,土地权属性质属集体土地,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应买人应买前应自行了解该房地产是否具备办证、过户等条件。本院只依法出具确认变卖成交的司法文书,过户、办证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并自行承担无法过户、办证的风险。过户、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他款项,以及在变卖前产生的与变卖标的物相关的未缴清的费用、款项由买受人承担。
五、上述房地产的变卖价款汇入本院代管款专户(户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城区支行;账 号:2013019909200015532),应买人应在汇款单中写明交款人姓名(以汇款单中写明的交款人姓名确定买受人的身份)。
六、应买人交款同时,需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所出具的竞买人系该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成员的证明、汇入变卖价款的银行单据,并注明案号(2013)佛南法狮执字第99号及联系电话。
七、变卖事宜联系人:伍法官,联系电话:0757-86680122、86680133,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狮山法庭。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