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133-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敦、李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宏敦、李锦珍没有履行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宏敦(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6412081756)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狮岭管理区黄顶村张队4巷2号房屋一间【权利证号:1976626】及该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96]001771】。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联系电话: 86680122、86680133
联系人: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