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512-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黎妙璇与被执行人孔祥新、叶卫海、黄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叶卫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303174717)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管理区朝二队房产一处 【权利证号:4229078】及该房屋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1989)036713,旧地号:0209100041】。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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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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