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119-1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野、佛山市南海恒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何野(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512090619)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9号上林苑1栋4座1605房【房屋唯一码:3371416884474FWN】一间。上述财产的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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